城管大讲堂丨李庆峰:《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球速体育- 球速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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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大讲堂丨李庆峰:《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球速体育- 球速体育官方网站- 球速体育APP下载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专门针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我将详细阐释《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各项制度要求,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次供水,简单来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次处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方式。它主要解决的是高层建筑由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足而导致的用水问题。

  一次供水(直供水):水厂通过供水管网直接输送到用户家中。这种方式一般只能保证较低楼层(如3层以下)的正常水压。

  二次供水:对于更高的楼层,自来水无法直接到达,就需要在小区内设立二次供水设施。先将自来水存入水池或水箱,再通过水泵加压,输送到高层用户家中。

  据统计,我市中心城区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户日用水量已占全部日供水量的62%,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二次供水被称为城市公共供水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从“建筑区划红线”开始。那么什么是“建筑区划红线”?

  建筑区划红线,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区或单位用地的边界线。这条红线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内部管网的责任分界点。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红线以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管理责任在过去往往不太清晰,也正是《办法》重点规范的范畴。二次供水设施就是从这条红线到我们家里水表之间的所有设施,包括泵房、水箱、水泵、管网等,它们通过储存、加压后将水供给居民家庭使用。这些设施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

  第一,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二次供水管理涉及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体育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明确,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新建设施设计施工不规范。部分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差,给后期运行维护带来隐患。

  第三,老旧设施不达标。大量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年代久远,设备老化、管道锈蚀,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

  第四,运行维护制度不健全。部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缺乏专业管理,巡查、保养、维修不及时。

  第五,清洗消毒不及时。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不够,有的甚至多年未清洗,存在严重卫生隐患。

  第六,安防措施不到位。泵房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技防措施,存在人为污染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2025年5月,市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2026年1月12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并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信阳、重庆、合肥、南宁等地的有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于2026年2月11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供水条例》,该条例将取代《城市供水条例》。因此,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我们将对《办法》立法依据进行了修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基础性内容。

  第二章“建设管理”,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既有设施改造。

  第三章“移交管理”,明确了新建和既有设施移交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费用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指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二次供水工作。县(区)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规定落地生根。可以说,城管部门是二次供水工作的核心部门,包括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监督设施建设与移交、检查运行维护情况、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指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对水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监测。一旦发现水质不达标,危及居民健康,卫健部门有权责令运行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整改,同时会通报给城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所以,执法人员根据这些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可以说,卫健部门具体负责守护居民饮水安全。

  《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指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而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相关的价格管理。比如,核准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政策,确保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其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能够通过水价合理弥补,同时监督电价政策的执行,保障收费透明合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对于列入政府支持改造计划的项目,特别是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财政部门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民生实事提供财力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环节把关。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中,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四同时”原则,并参与指导既有住宅小区的改造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项目规划阶段,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预留好泵房、管道井等空间。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运行维护单位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比如泵房的安防系统建设、反恐防范措施等,防范人为破坏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如部分压力容器)的安全,以及清洗消毒所用产品的质量。

  消防救援机构:在设施设计和管理中,确保二次供水设施不影响消防供水系统的独立性和可靠性。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指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管理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和社区是基层治理的“桥头堡”,特别是对于无物业、无业委会、无管理单位的“三无”小区,镇、街道和社区要承担起协调责任,组织业主协商,推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和管理问题的解决。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指出,二次供水应当遵循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规范建设原则。确保二次供水设施从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符合技术标准。

  第二,统一管理原则。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实现专业化运营。

  第三,安全卫生原则。把保障水质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指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升二次供水管理水平。

  《办法》第七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供水、卫健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

  《办法》第八条指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区域供水管网调蓄调压要求,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第九条第一款指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第二款指出,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也就是实行“四同时”原则。

  过去,一些开发商赶工期、省成本,可能出现主体工程建完才想起配泵房,或者泵房位置“见缝插针”选在地下室最偏角落,导致通风不良、排水困难,甚至后期无地可建,只能违规改造。这给后续维护管理带来巨大隐患和成本。

  同时设计:要求在设计住宅楼时,就必须同步科学规划泵房的位置、大小、承重、通风、排水以及管道路线,确保设计合理、预留充分。

  同时施工:确保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后期凿墙打洞,保证施工质量。

  同时验收:将二次供水设施作为交房的必备条件之一进行验收,确保其建成即合格。

  “四同时”是从源头上解决二次供水设施“先天不足”问题的关键制度设计,是确保二次供水设施质量的根本保障。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工艺等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经济合理的供水方式。接下来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指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实行三步审查制度:

  第一步,向供水企业咨询。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向供水企业咨询项目所在区域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水量情况,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步,征求意见。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指导意见。

  第三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参考供水企业指导意见,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指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鼓励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值得明确的是,即将施行的《供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因此,《办法》这一规定与《供水条例》并不冲突。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规范要求。一是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是应当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三是前端应当加装防倒流装置,防止污染市政管网。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

  《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三项工作:一是试压测试,确保管道密封性;二是冲洗消毒,清除施工残留物;三是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组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这里需要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是专项验收,它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一回事。二者区别在于:

  第一,组织主体不同。建设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五大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参与,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评定。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是其中一项关键专项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整体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验收内容不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更聚焦于供水系统本身,必须完成试压、冲洗消毒、水质检测等专项工作,并邀请供水企业参加。供水企业会从未来接管运行的角度,对设施的合规性、可靠性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整体不得投入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房子盖好了,如果二次供水设施不过关,也无法交房。这体现了对居民用水安全的高度重视。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既有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产权人或管理人进行整治改造。《办法》中首次出现“产权人”这一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产权人”不是指“每户房产的所有权人”,不是单个业主,而是指“住宅小区产权人”,也就是小区的产权主体,可以是全体业主(共有产权)或单一产权人(如开发商)。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涉及的是共用设施,责任主体往往是全体业主,而非单个业主。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既有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建立多元化筹措机制,列入政府支持改造计划的项目,改造资金可以由政府、产权人和供水企业三方合理分担。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优先列入政府支持改造计划,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更新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里需要区分的是,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模式不同,是否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有所不同。我们后面再详细讲。

  改造费用通常包括:水泵、水箱等设备更新、管道更换、安防监控系统加装、水质监测设施、泵房修缮等。

  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块:针对老旧小区等民生项目,有政府补助;业主可以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集资自筹;供水企业投资,如果未来移交管理,供水企业可能承担部分改造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其改造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分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管理后两种情形。我们这里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前为例,简单介绍基本流程:

  第二,业主表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建议。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就是“你家的房产证面积”占“全小区所有业主房产证面积总和”的比例。这个数字决定了业主在小区公共事务,如业主大会投票中的话语权分量。

  双三分之二参与、双二分之一同意,这个表决比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双三分之二参与且同意”不一样,明显是降低了同意门槛。表决比例问题我们后面还会详细解读。我这里提示们注意的是,当下位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抵触的时候,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上位法。

  第三,申请备案。持业主表决结果、改造方案、预算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竣工验收。改造完成后,需组织验收,并办理结算。改造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与消防用水、非生活饮用水系统分离;二是更新老旧设备、管道、器具、仪表等;三是前端须加装防倒流装置,安装安防监控系统;四是完善水质检测设施;五是实现智能化管理。这些跟我们前面讲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规范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遵循“产权人自愿、责任明晰、逐步推进”的原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新建住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管理,并在交房时书面告知业主。

  鼓励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委托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办法》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计量和监测仪表、电控装置、监控系统、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网等设施。

  移交后,二次供水设施列入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实现专业化管理,提升运行维护水平。

  第三,设施符合技术、卫生、安全要求,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等非饮用水系统的管网设施完全分离;

  第一步,提出意向。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交二次供水有关工程资料,提出移交意向。

  第二步,现状认定。供水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认定设施现状。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三步,设施改造。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产权人负责整改。整改后,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委托管理协议: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仍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委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通过水价统一弥补,不再向业主单独收取。这种方式业主保留所有权,但管理权交给供水企业。

  所有权转移协议:业主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将设施列入其固定资产。移交后,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均归供水企业,设施不再属于业主共有,供水企业对设施全生命周期负责。这种方式管理关系最清晰,能彻底解决后续责任问题,但需要业主表决同意。

  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一般来说,所有权转移更能实现“统一管理、专业运营”的目标。

  委托管理和所有权转移这两种不同的移交模式下,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更新是不是都可以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所有权已经移交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因为二次供水设施已经列入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所以运维和更新费用是计入企业运营成本的,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不得另行收费。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模式下,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更新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因为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依然保留在产权人那里,所以这时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更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物移交是指协议签订后,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一方,供水企业为另一方,双方现场清点、交接二次供水设施本身及所有相关档案资料的过程。具体包括:

  工程资料: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保书等。

  “三无”小区,就是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有关工作。

  举例说明:假设我市宛城区仲景街道有一处老旧小区“春风小区”,建成于2000年,一直没有物业,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泵房设施老化,水质偶尔泛黄,居民苦不堪言。现在依据《办法》推进移交工作:

  第一步,社区介入:仲景街道办事处指导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介入。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承担起“牵头人”角色。

  第二步,意见征询:居委会组织楼栋长、党员代表,通过入户走访、张贴公告、微信群投票等方式,就“是否同意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者移交给北控水务管理”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需达到“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表决比例。具体什么意思,我们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表决的事项以及表决的程序。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春风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者移交给北控水务管理”这一建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且人数超过四分之三,这一意见方能通过。也就是“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

  参与门槛,所有事项通用,就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也就是双三分之二参与。

  同意门槛,分为对一般事项的同意和对重大事项的同意,一般事项比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

  重大事项比如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同意门槛是双四分之三,也就是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

  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涉及全体业主的核心利益。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第一,处置共有资产。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如水泵、水箱、管道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将其移交给供水公司,实际上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第二,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即使不移交所有权,只是移交管理权,也涉及泵房(属于共有部分)将由外部单位(供水企业)无偿或长期使用,这构成对共有部分用途的重大改变。一些地方性规定也明确指出,这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所以,春风小区这个事儿需要全体业主中“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参与投票,并且在参与投票的人中,需要有“双四分之三”的人点头同意,才能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公司。

  第三步,协商协议。表决通过后,居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与供水企业(北控水务)进行协商。考虑到设施老化,双方同意先由供水企业提出改造方案,利用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完成设施改造,改造合格后签订所有权转移协议,将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四步,完成移交。改造完成后,供水企业组织验收,并与居委会、业主代表共同进行实物移交,接收泵房钥匙、图纸资料。自此,春风小区的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专业管理,居民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这个案例说明,在“三无”小区,基层组织必须“补位”,承担起组织和协调责任,才能让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设施,其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计入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不得另行向用户收费。用电费用仍按原渠道由产权人承担,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这里所说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设施,包括委托管理模式和所有权移交模式下的二次供水设施。这里规定比较特殊,请大家记住,虽然不管哪种移交方式,运维更新费用都是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不得另行收费的,但是两种移交方式下,用电费用都是仍然按照原渠道由产权人承担。因为二次供水设施中泵房用电是小区公共用电,这笔电费通常包含在物业费或公摊电费里,由全体业主分摊。利好消息就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这是最低一档电价,比商业电价便宜得多,能最大程度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不间断供水,确保居民正常用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

  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争取用户理解和支持。

  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没有应急水源的,应当告知供水企业,并报告城管部门。《办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保障用户临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临时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办法》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十米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套建设远程监控、入侵报警等安防系统,实现水质、水压、安防、能耗的实时监控、远程调控和智能预警,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据新闻报道,2013年5月,郑州九龙城龙栖尚都小区的居民发现家中自来水长期泛黄、有腥臭味,甚至有居民饮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后来居民查看二次加压蓄水池时,发现里面竟然漂着死老鼠和虫子。问题根源是:该小区的二次供水蓄水池竟然在地面,上面只盖了块木板,平时小猫、小狗在附近活动,下雨时雨水直接流入蓄水池。水池盖子锈迹斑斑,存在破损缺口。

  由此可见,过去泵房管理粗放,有的泵房甚至成了杂物间,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以后泵房会装上摄像头和传感器,如果有人非法闯入,系统自动报警;水质出现异常,后台马上发现;水压不够,自动调控。这样能防止人为破坏,第一时间发现解决问题,提升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清洗频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每六个月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我们在第一版宣传文案上,将“每六个月”改为“每半年”。后来,经审查,还是严格遵照法条,改为“每六个月”。虽然多数情况下两者被等同对待,但“每六个月”因其计算起点和终点的确定性,在法律上的风险远低于相对模糊的“每半年”。举例说明:某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给供水企业,但是该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最近两次清洗消毒时间分别为2024年12月13日和2025年6月20日,如果以“每半年”来衡量,没有超过应清洗消毒时限要求,但是,以“每六个月”来计算的话,显然已经构成超期未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清洗消毒完成并获取水质检测报告后3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清洗消毒作业情况、使用的消毒剂信息、水质检测报告等,接受业主监督。

  发生水质突发事件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城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等工作。

  卫健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危及人身健康的,应当责令运行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整改,同时向城管部门通报。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城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水质达标与否,这需要专业部门的专业检测,需要卫健部门把关,如果有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移交城管部门。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安全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工作的,由卫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衔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城管、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规范建设管理,把控设施质量。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从源头把控设施建设质量。

  第三,推进设施移交,实现专业管理。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逐步推进既有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四,强化运行维护,保障供水安全。运行维护单位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供水安全可靠。

  第五,严格水质管理,确保饮水安全。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责任。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水是生命之源。《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是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市二次供水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让我们共同努力,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为建设平安南阳、健康南阳作出应有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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